《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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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到2025年末,除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及承担北京医疗卫生非首都功能疏解等任务的项目单位,委属(管)医院不得跨省建设分院区。各委属(管)医院:
为规范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提升区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12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提升区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关于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分院区包括:委属(管)医院在原有院区(主院区)以外,以新建、并购等方式设立,作为非独立法人运行管理,其人、财、物等资产全部归主院区所有,具有一定床位规模的院区。
委属(管)医院设置的基层医疗服务延伸点、门诊部、未设置床位的健康体检中心、科研教学设施等,以及以医联体、托管、合作、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运行管理的医疗合作行为不属于本办法的分院区范畴,其管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条 委属(管)医院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尊重医院发展建设规律,加强健康促进和预防性适宜技术研究推广,综合考虑区域内经济社会、医疗资源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按照统筹规划、医防融合、平急结合、均质发展、辐射引领、坚守公益的原则,科学适度开展分院区建设。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是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建立委内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 委属(管)医院是分院区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分院区设立的申报、建设等事宜。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五条 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应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落实分级诊疗有关要求,优先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建设分院区,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医疗服务均质化水平及覆盖面,实现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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